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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于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10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持盖有服装贸易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一份,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丁某负责的老客户)在深圳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10月至11月,货款在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10月27日,服装贸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1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问题】
(1)丁某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
(2)若是无权代理,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为什么?
(3)本案合同对服装贸易公司是否有效?
(4)本案,法院应判谁胜诉?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