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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9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