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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0分] 俄罗斯侨民康士诺夫生前定居在中国哈尔滨。1985年10月去世,遗有现金、存款、首饰、家具等,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康士诺夫无配偶、子女,也无其他亲属随其一起生活,生前也未留遗嘱。因查找不到康士诺夫有无继承人,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遂发出公告。公告期间,康士诺夫侨居瑞士的姐姐主张法定继承权。问:(1)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康士诺夫的姐姐有继承权吗?为什么?(3)在中俄签订两国公民相互继承遗产双边协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