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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题,10分] 于某是从四川来京打工的民工,1995年3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于某每月的工资为380元,另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1996年1月,由于连日加班,于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别人告诉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要求餐馆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某据此找到餐馆老板,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就说好发生的其余费用餐馆概不负责,况且我们之间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你只是个农民,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没有哪个单位会受理你的投诉。最后,老板将于某辞退。问: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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