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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王某,男,17岁,初中毕业后闲居在家。 被告人吴某,男,53岁,下岗工人。 被告人王某某,女,28岁,个体工商户。系王某的
姐姐。 被告人王某在公园闲逛时,结识了吴某,日子长了当作知己。一天,当王某谈到自己没有工作靠父母给钱不够花时,吴某
讲:”有本领的人可以去偷去抢,不需要向父母伸手”。王认为”有理”。几天,王带着刀子,躲在一处暗弄里,伺机作案。当见一个女
工路过时,王就威逼她入弄,强行搜走了她的手表、金戒指和1260元现金(总价值3100余元)。并强行奸污了她。三天后,王某于深
夜盗窃了一家服装商店,共窃得毛料男女长裤26条。后放到其姐姐王某某家中,并告之详情,让姐姐代为保管。不久,王某在销赃
时被抓获。 问:(1)分析上述三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三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应成立何种犯罪? [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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