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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0分] 中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于1988年在英国结婚,婚后甲居住在原籍上海虹口区,乙居住在英国。1997年甲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在英国的乙送达了诉状副本并要求答辩。乙在答辩中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应归英国法院管辖。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中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若虹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审理了此离婚案,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3)若甲认为其与乙在英国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请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婚姻,虹口区人民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婚姻的效力?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