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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林某等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远程控制的方式,从正版网站下载视听作品,通过转化格式、切片转码、生成链接再发布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相关视听作品,获取了1亿余元的盈利,请问二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B、一般侵犯著作权行为

C、不属于侵权行为

D、侵犯著作权罪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