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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企业与公司法)
某国有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于2003年月1日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中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坐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应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两年到期。丙债权人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受到实际损失16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丁债权人的债权为300万元,于2002年 9月10日到期,2002年10月10日应丁债权人的强烈请求与诉讼压力,破产企业对丁债权人的债权以价值250万元的设备提供抵押。 要求:上述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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