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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每人以现金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丁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甲、丁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天山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了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丙在与张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甲、乙、丁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张某,丙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甲、乙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元,而债务达6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退伙?张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4)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其债务? (5)丙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6)张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