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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一项商标权,所得的并不含税价款为1200000元,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应交纳的增值税为7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税费),该商标权成本为3000000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80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000元。 要求:根据题目相关信息编制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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