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页面搜索的是所有试题
胡军、董光和黄明于2006年3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3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6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元,由3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7年8月后,董光因为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军、黄明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7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两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两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光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军,胡军说3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明,要求黄明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3个人的事,3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胡军和黄明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胡军、黄明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