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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市化工厂和造纸厂分别位于大清河的两岸,其中,化工厂位于王某承包的养鱼塘东邻不到500米处的大清河南岸,造纸厂则与化工厂基本相对位于大清河北岸。大清河是一条由东向西流动的季节性河流。由于两厂向河水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大清河没有危害。2002年夏季,降水减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净化能力减弱。为此,该市环保局提醒两家企业,要它们采取妥善措施。当年7月26日,王某引大清河的水入养鱼塘。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使不能充分稀释工业废水,特别是两厂不同的废水经化学反应生成有毒物质。因此造成鱼苗大量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王某向环保局反映,要求两家企业承担责任。

问:

(1)两家企业是否应当对该污染损害事件负责?依据是什么?

(2)环保局对两家企业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行处罚,你认为环保局作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