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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邻居。2000年5月,甲和乙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甲将乙的脸部打伤,经鉴定乙的伤为轻伤。乙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经甲和乙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甲一次性赔偿乙5000元,乙今后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乙出院后发现创伤影响其容貌且无法恢复,乙因此觉得甲的赔偿数额少,又去找甲交涉。甲认为双方就此事已处理完毕,拒绝再给乙任何赔偿。乙欲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供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甲与乙已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遂裁定驳回乙的起诉。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乙与甲的纠纷曾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且乙表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乙能否再次起诉?

3、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人民法院向乙送达调解书时,乙未在家,于是将调解书留在了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假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乙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再赔偿乙2000元,并当庭支付。上述事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笔录上签字。3日后,乙反悔,认为甲赔偿的数额少,并声称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对其施加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上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