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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潮阳公司在厂房基建时,为解决施工人员的生活基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问题,经所在地的县土地局批准,与文山村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合同规定:文山村将与潮阳公司毗邻的9亩土地交给潮阳公司临时使用,期限2年,期满后施工未结束的,合同继续有效。潮阳公司付给文山村临时用地费,每年每亩3000元。1996年8月,潮阳公司施工结束,将临时用地的9亩土地还给了文山村。由于潮阳公司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用水泥、石灰垒了地基,还用水泥打了室内地面和篮球场,使土质遭到严重破坏,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并赔偿经济损失。潮阳公司以合同上没有约定恢复耕种条款为理由,拒绝恢复耕种条件。
问题:(1)法律对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补偿有什么规定? (2)文山村要求潮阳公司恢复耕种条件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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