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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题,10分] [案情]夏某与岳某于l990年经人介绍相识,l991年3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岳某在外省某部队机关工作。婚后,夏某的父母赠给两人名人字画6幅,纯金项链l条,金戒指1枚,共价值7.2万元。婚后不久,岳某复员回家,带回医疗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因夏某与岳某的父母相处产生矛盾,便与岳商量以2.7万元另购平房三间,搬出另住。买房款中包括夏某的父母资助1.7万元.另l万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双方约定此三间平房为夏某个人财产,并订有双方签字的房产约定书,房产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2001年7月,岳某与一女同事出差时在旅店同居被公安部门查获,后夫妻感情破裂。两个月后,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三间房产及结婚时父母所赠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平均分配岳某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复员补助费及其他财产。 [问题]1.三间房产是夏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夏某父母赠与的财产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岳某带回的医疗费和复员补助费应是岳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