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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1、商朝法制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2、继承制度
商朝的王位继承制为“父子相传”和“兄终弟及”相结合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的兄终弟及王位继承制度遭破坏。
当继位之弟死时,弟之子都不肯把王位交还给兄之子,因此造成了废嫡面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的混乱局面。
之后商朝第十九位国君盘庚结束了这一局面,之后王位交替为父死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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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朝的信息多来自于其后面的周朝,汉朝司马迁的《史记》,以及商朝金文和安阳甲骨文的记载。其中,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是已经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符号。
安阳的殷墟遗址于20世纪上半叶被发现后,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几乎完全印证了司马迁《史记》中所记载的商王世系,殷墟发掘,确证了中国商王朝的存在。
殷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献可考、并为考古学和甲骨文所证实的都城遗址。在以前被普遍看作蛮夷之地的非中原地区,如成都、广汉为中心的三星堆文化,湖南宁乡的炭河里遗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证明,在商时期的长江流域也存在发达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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