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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设备为1989年从德国引进设备,进口合同中的FOB价是40万克。1994年评估时德国生产厂家已不再生产这种待估设备了,其替代产品的FOB报价为45万马克,而国内其他企业1994年从德国进口设备的CIF价格为60万马克。按照通常情况,设备的实际成交价应为报价的70%一90%,境外运杂费约占FOB价格的5%,保险费约占FOB价格的0.5%,不考虑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手续费按CIF价格的0.8%计,国内运杂费按CIF 价格加银行手续费之和的3%计算,安装调试费含在设备价格中不再另行计算,被评估设备尚可使用5年,年运营成本比其替代设备超支2万元人民币,被评估设备所在企业的正常投资报酬率为10%,评估时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1.5:1,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为8:1.根据上述数据估算进口设备续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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