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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3日,付某从原公司单位离职。2021年1月7日,付某收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邀请,去公司面谈工作有关事宜。在面谈中,付某与陈某面谈时初步商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0元,转正后30000元,还有年终奖,2021年1月11日(周一)到公司正式签劳动合同。2021年1月8日付某接到A公司的通知,称其与公司业务不匹配,希望其再找其他工作。付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24000元。庭审中,付某提供证据证明在2021年1月7日A公司同意其入职后,他便在2021年1月8日上午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面试。请问本案中,A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此题未答
单选题 (15 分) 0分
A.
A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A公司因其公司内部要求变化而反悔录用应聘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应聘者造成时间、交通成本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B.
A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已通过口头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因其公司内部要求变化而反悔录用应聘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应聘者造成时间、交通成本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C.
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A公司无责任。

D.
A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付某也未遭受法律意义上的损失。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