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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和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