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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韩××与被害人鲁××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时,被告人发觉被害人为骗取钱财而假扮其女友,为此恼恨被害人,遂持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弹簧刀捅刺被害人的颈部,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被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案工具弹簧刀及被告人韩××作案时所穿着衣服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身份材料、查询卡内账户清单及银联银行存根、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辩护律师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定性不准,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其次,被告人带刀是为吓唬被害人,其行为是伤害被害人而非杀害被害人;再次,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欺骗、辱骂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刺了被害人一刀,如果被告人意图杀害被害人,完全可以刺更多刀。(2)被告人事后非常后悔,通过发短信给被害人表示内疚,在准备去医院时被抓获。(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已婚并育有一子,但其以征婚为名假意与被告人恋爱,借此骗取钱财。2005年3月3日晚,被告人约被害人见面后为其购买皮鞋、衣物,后被害人提出回家,并拒绝被告人同行,两人一同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此时被告人认为受到被害人欺骗,心生忿恨,遂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颈部,造成颈内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参照以下格式,涉及格式可以适当虚构,具体罪名、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可根据案情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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