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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法律文书)
下面是某公安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其中有的地方书写不规范,请指出,并且指出应当如何修改。长江市公安局滨江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长滨公诉字[2007]60号犯罪嫌疑人欧XX,男,34岁(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湘阴县XX镇XX村X组。该人200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8日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欧XX有下列犯罪事实:2003年2月7日上千11时许,犯罪嫌疑人欧XX携带自制的三把“7”字型起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居民小区12栋2门楼梯间,见失主吴X一辆建设雅马哈150型两轮摩托车停放于此(该摩托车车牌号:湘AC4444,发动机号为99313262,车架号为o008880),遂起盗心,欧XX用自制的“7”字型起子撬开该摩托车的前轮碟刹锁、笼头锁和电门锁后,将车推出楼梯间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500元。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欧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长江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肖XX(印) (局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附:犯罪嫌疑人欧XX现押于长江市第一看守所;本案侦查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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