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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受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