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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

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2011年10月

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

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

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

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

某离婚。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

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问:(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