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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师范 中国法律史
《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答、杖、徒、流、死
《开皇律》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注重对皇帝的保护;将《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并从篇目的排序第五提前到第三,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将《婚户律》改为《户婚律》,对赋役制度的重视; ()
《开皇律》首创了“例减”之制。 (“八议”和“七品”以上,犯非“十恶”者,皆可“例减”等) )。
《开皇律》首创了“例减”之制。 (“八议”和“七品”以上,犯非“十恶”者,皆可“例减”一等) )
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即以官品折抵流刑) ()。
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 () 。
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 ()
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见于隋律 ()。
依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即使为罪犯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逃避,也不负刑事责任,但谋反谋大逆者除外 ()
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 ()。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有犯,以法律论。”0
进行法学专业的学习、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 。
唐朝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