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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某市文化局向该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申请.为了表彰4位“先进个人”,经领导班子决定将文化局院内52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平均分给4户,l户分得130平方米,用于建设私房。该市房地产公司接受申请后,共向4户收取“房地基款”1140元,手续费20元,合计1160元,并应市文化局的要求,给文化局出具了一个“占地批复同意书”。文化站在取得市房地产公司同意后,遂将文化站院内地上附属物50棵银杏树全部砍挖,平整场地,准备动土修建。
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占地批复同意书”是否有效?为什么?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