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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商法学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只是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时,只能在直接的前后手之间产生抗辩。
依法、德等国的商法规定,商业账簿均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骗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的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受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王某携带已在票据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王某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有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张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问:(1)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2)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甲公司将此楼房投保500万元,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甲公司拥有对该楼房的承租权,所以具有保险利益,同意承保,甲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甲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乙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甲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试分析;(1)承租的楼房可否投保?(2)投保500万,损失300万,应当如何赔偿?(3)甲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4)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甲公司于7月4日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同时签发了保险单,并约定于7月8日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6万元,保险金额为60万元。当年7月6日,由于甲公司相邻的丙公司长期懈怠安全隐患,造成仓库起火,致使甲公司财产损失40万元。由于甲公司在灾害发生后,认为既然已经将全部财产投保,就没有必要采取措施挽回其他损失,于是放任损失扩大,结果又造成3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于是向乙保险公司索赔,甲公司声称:由于该公司已经将公司全部财产投保,因此乙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乙保险公司则不予以任何赔偿,理由是:由于甲公司没有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甲公司一气之下,宣布放弃对于丙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请问:(1)乙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没有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2)甲公司要求乙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财产损失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简述票据抗辩的范围。
简述商行为的特征。
简述我国公司设立方式。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特点。
试论商法基本原则。
试述保险要素。
试述公司企业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DFD中的每个加工至少需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