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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0分] 中国公民甲、乙为夫妻,乙在香港定居,1985年,甲用乙的汇款在厦门购房一套,房主为甲。1987年,甲获准去香港定居。1989年4月,甲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与印尼公民丙于1984年4月签订买卖契约,将该套房屋以150000元出卖给丙。同年10月,甲、丙双方前往厦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香港的乙得知此情况后,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甲出售其共同房产,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遂向丙表示取消房屋买卖契约,遭丙拒绝。1990年11月丙起诉至厦门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有效。问:(1)本案中房屋财产属何性质的财产?(2)房屋买卖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