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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2日,陈女士在某市A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 当日,陈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的过程中,因为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9年5月9日 ,陈女士以A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A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令A商场败诉。请回答以下问题: (1)被告A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A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A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I艺缺陷所致, A商场赔偿后对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