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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M国约翰和玛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C国。约翰开办了一家心理 诊所,玛丽在一所C国大学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 临时决定返回M国,约翰遂关闭了诊所,玛丽辞去了工作。约翰夫妇于2000年4 月10日离境。C国、M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 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 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对于非独立劳务所 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24.约翰和玛丽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
A.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
B. 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
答案:A
25.约翰和玛丽夫妇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
A.约翰应纳税,玛丽不需纳税
B.约翰不需纳税,玛丽应纳税
C.两人均不需向C国纳税
D.两人均应在C国纳税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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