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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
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李光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李光依据单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试问:

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