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此页面搜索的是所有试题
湖北省某县永光造纸厂处于该县取水源上游,由于造纸厂的废水大量排入清江河,严重污染了下游河段的丝绸厂取水源,致使其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丝绸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丝绸厂向该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光造纸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期间,经该县环境监测站两次采样检验结果表明:造纸厂排放的大量废水与污水,各项指标超过《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在审理期间,造纸厂辩称,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造纸厂认为其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永光造纸厂被光明造纸厂合并,并停产治理,又经监测站采样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法院追加光明造纸厂为被告,光明造纸厂不服,认为造成丝绸厂损失的是永光造纸厂的行为,与本厂无关,本厂不应作为被告。况且,本厂在合并永光造纸厂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了污染问题,本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1、永光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光明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审理?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