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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8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用,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8年7月5日起,到2010年7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3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9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