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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建设法规)
2000年7月某承包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就某项目签订了一份前期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程,包括动迁和七通一平,房地产公司按完成面积分四期支付工程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公司由于疏忽,对在项目基地红线边缘的两所约定应拆除的民房未予以拆除。房地产公司虽然知道这种情况,但一直不予提醒,而且不加以说明地拒付大部分工程款,为此工程延误一段工期,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工程完工。结算过程中,承包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2000万元的工程款,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承包公司没有按协议完成任务,两所民房仍未拆除且拖延工期。2001年4月,承包公司以欠款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该项目合同履行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建筑法》与《合同法》的有关事宜?法院应如何做出判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公司由于疏忽,对在项目基地红线边缘的两所约定应拆除的民房未予以拆除。房地产公司虽然知道这种情况,但一直不予提醒,而且不加以说明地拒付大部分工程款,为此工程延误一段工期,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工程完工。结算过程中,承包公司根据协议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2000万元的工程款,但遭到房地产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承包公司没有按协议完成任务,两所民房仍未拆除且拖延工期。2001年4月,承包公司以欠款为由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该项目合同履行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建筑法》与《合同法》的有关事宜?法院应如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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