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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3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大型农用收割机,供承包农田的收割之用.后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因三人既未明确约定共有的种类、共有的份额,又无法确定三人的出资数额而发生争执,此外,因收割机的维修欠某修理公司15000元修理费,甲、乙、丙三人对此费用的负担也发生争议。
问:
(1)该收割机是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其份额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甲能否转让自己的份额?如甲主张转让,乙、丙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15000元的维修费用,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