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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38.曹某2016年5月6日入职公司,在生产部任安全员。双方约定曹某月工资为4,500元及100元满勤补助,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间为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曹某入职后按时上岗,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曹某发工资。2016年11月6日公司与曹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曹某”,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2017年5月6日曹某从公司离职。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600 元(4,600 元/月×11个月)。因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中公司与曹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若公司因未依法与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曹某支付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支付的期间及数额?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