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监事李某于2020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A、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3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个月。B、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C、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时间未满3年。D、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李某并未离职。
张明于2019年10月7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如果张明在保险期内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情况,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 A、应当理赔。张明仅是将汽车租给朋友跑滴滴快车使用,并无违法违规,没有增加任何危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B、不应理赔。张明仅是为自己投保,应由张明朋友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而不是与张明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理赔。C、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D、应当理赔。张明投保的是火灾保险,与是否运营滴滴业务没有关系,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义务。
甲、乙、丙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甲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丁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甲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O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和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并再次向甲公司经理询问仓库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但甲公司经理一直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 A、可以B、不可以C、取决于合同约定D、由投保人决定
A公司和B公司协议设立C公司,计划A公司出资1300万元,B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依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的最后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因此还有10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后来,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C公司在经营中遭受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A公司需要补缴尚未缴纳的出资,这钱属于什么性质?如果A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如何处理与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关系?( ) A、A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不足,应当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A公司不得主张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B、C公司已申请破产,A公司没有到位的100万因未到期不需要再缴纳。A公司也不需要主张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C、A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不足,应当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A公司可以主张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D、C公司已申请破产,A公司没有到位的100万因未到期不需要再缴纳。A公司可以选择主张对C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 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偿还所欠E公司的租金。 9月2日,E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E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E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B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 ) A、不成立。E公司只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无支付义务。B、成立。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有合同纠纷,影响了票据上的权利流转,因此,B公司可以拒绝E公司的追索。C、不成立。E公司已经支付取得票据的对价,享有票据权利。E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D、成立。B公司作为C公司的前手,仅对C公司负责,只有C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张支付票据金额。
甲股份有限公司由刘、关、张、曹、孙、马、丁七个股东于2018年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700万股,其中刘、曹、孙、马、丁各认购120万股,关、张各认购50万股。董事会由刘、曹、孙、马、丁五人组成,其中刘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曹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关、张及员工董某三人组成,关担任监事会主席。成立1年多以来,甲公司董事会成员经营思路分歧较大,经营状况一直不佳。关在董事会成员无法解决矛盾,顺利开展经营的情况下,能否单独申请法院解散甲公司?( ) A、不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关某持股50万股,未达到700万股的百分之十。B、取决于股东之间的协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应当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进行判决。C、可以。在公司僵局时,赋予中小股东单独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是我国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D、不能。小股东单独请求解散公司有悖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会扰乱公司正常的决策经营,为各国公司法所禁止。
201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1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银行向甲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甲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甲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 A、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但S银行是通过贴现取得汇票,仅支付了47.2万元,因此S银行只能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47.2万元及利息。B、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不能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可以对乙公司,不得对抗其他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C、甲公司不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有权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S银行通过贴现,向乙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也只能向乙公司请求偿付贴现金额。D、甲公司不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汇票的承兑人和出票人,对于贴现行为不承担任何义务。